第十条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当定期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情况报送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权利人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标识使用规范及说明
(一)主标识
(主标识形态) (主标识网格制图)
1、此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主标识形式。上方采用简体中文“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下方采用汉语拼音“ZHONGGUO FEIWUZHI WENHUA YICHAN”,各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在对外交往工作中可使用英文“CHINA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或其他文字。
2、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外部图形为圆形,象征着循环,永不消失。内部图形为方形,与外圆对应,天圆地方,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空间有极大的广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