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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思考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传统的文化,包括价值观念、道德伦理和生活方式,正在逐渐离我们远去。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们收获了经济上的巨大成功,但当我们蓦然回首,却发现今日的社会已经不再建立在传统文化坚实的基础之上。在2001年联合国组织的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和2005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在传统文化的保护方面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通过韩国端午祭申遗成功和全国人民有关我们非遗申报的讨论,有关传统文化保护,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越来越多地获得了政府官员和平民百姓的认同。
事实上,我们必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它不仅是我们文化由来的根,也是我们今后文化发展的基础和动力,是我们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重要表征。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与生活的交织
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以文件的形式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下了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传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非常明显,这个定义包含了下述可以理解的意思: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生活态的文化,存在于民间的生活方式之中;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过程中传承至今的传统,因此,实际上它也就等同于民间活着的历史;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民间生活的诸多方面,像口头艺术、民俗形态、民间造型艺术、民间表演艺术和其他方面的知识与文化形态。
这种独特的文化,以其精神意识思想内涵或非物质的形态来展示,从而与摸得着看得见的物质文化形态区别开来,并因此构成了文化的两个不同层面:物质的形态直接体现文化的个性、壮美和可以感叹的成就,非物质的形态则表达了制造这种物质形态的技术、工艺和观念。两者互为因果,没有非物质的层面,不能达至物质的伟大,而没有这种物质文化层面的伟大,则无以体现非物质文化层面的意义和价值。因此,一个历史悠久传统独特的民族,不仅有着非常的物质文化遗产也一定有着非常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进一步说,像诸如浙江这样有着丰厚的物质文化遗产历史积淀的区域,也必定有着丰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淀。例如2006年6月2日公布的国家级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共有518项,分10类,涉及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方面的文化内容,浙江省入选的就有39类,共44项,分布于杭州、宁波、温州、金华、绍兴、湖州、嘉兴、舟山、丽水、台州、衢州等11个地市,占全国总数的7.53%,入选项为全国各省市第一。
我们知道,民间的历史大都不记载于典籍,而是存在于生活之中。我们所传承的具有仪式化和重复意义的民俗及相关的技艺,大都是各个时期民众生活形态需求的创造。这种创造被民众用口传心授的方式在工艺传统和生活层面在包含着神秘面纱的前提下获得了不同地方民众的认同,不仅成了他们生活的组成部分,也成了一种活的历史。至于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曲艺、传统医药等行业所具有的历史文化和生活积淀更是人所共识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这种生活与历史交织的特点与其他文化,尤其是一般意义上的历史文化有着极大的差异,它是我们认识地方、民族甚至一个国家文化特色和传统最重要的形态之一。
物质的文化形态随着时间的推移必定要消失,它是一种没有生命的存在。但只要我们掌握了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能和知识,我们就能够随时重新制造或复制出相应的物质文化形态。因此,只要我们能够保护或保存这种技能和知识,我们的文化就能够长久地保存下去。后者不仅存在于历史的典藉中,更多的是生存于现实生活之中。历史与生活的交织使它充满着生命力,它是一种活着的历史,是一种活着的文化“化石”。因此,为了文化的多样性,也为了我们今后文化的发展拥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和机会,我们必须对这种决定我们文化特质和生命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力和持续的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悖论
2005年12月22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文件就强调,要“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并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十六字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从我们的理解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旨在将相关文化传统给予完全的、可持续的、可解读的保存;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则旨在将它作为一种商品或资产进行有价值的利用。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方面,事实上存在着下述不可调和的悖论: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与政府发展经济需要的悖论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本身出发,投入是第一位的。不管是保护传承人还是保存工艺技术,都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假如说这种投入没有产出,或者说产出仅仅体现在精神层面,包括历史研究、弘扬文化传统等等,那么,当前体制下的政府官员会不会心甘情愿地进行呢?我看并没有多少人愿意仅仅是为了保护我们祖先的遗产,使后人也能分享而进行投入。当然不是说一个也没有,但在当前体制下,即使有这种心愿,也不会付诸于行动的将占绝大多数。因为只有投入而没有产出,将没有了”政绩”,其自身利益也必将受损。因此,只有投入的保护显然仅仅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实际上,大部分情况下的投入目的都是为了发展地方经济,活跃地方商业文化。经济活动或商业活动有其自身的规律,当目的定位于此,显然其主导层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然也就要服从于发展经济的需要,那么,这种保护也就成了仅仅是为了经济活动的保护,与科学保护成了无法调和的矛盾体。
2.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保护与人们向往现代生活的悖论
我们曾经在不止一个地方进行过整体性保护的试验。也许我们在小范围内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因为原生态的文化传统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相对的区域内得到了保存。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又碰上了另一个无法回避的矛盾:活态保护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古村镇中的居民,我们需要保护他们物化的传统形态,而与此同时,他们也向往现代的生活方式。整体保护虽然在一定的时空达到了保护传统的目的,但同时,却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凭什么就非得由我来承受”非遗保护过程中无法追求现代生活的代价?确实,这也是一个无法调和的悖论:一方面我们需要保护独特的、个性化的、地方化的文化传统或”非遗”但另一方面,为什么是“我”而不是“你”去承受这无法享受现代生活之重呢?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与经济或商业利益驱动下开发导致的环境破坏形成的悖论
没有人会否认原真保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意义。但问题是,保护并不是终极目的,与之相关的经济或商业利益驱动下的开发,在最大层面上削弱了原真保护所带来的正面价值并在环境破坏方面造成了巨大的影响,甚至是不可扭转的影响。这种现象在全国的许多地方都存在,不管是自然遗产还是文化遗产都一样。尤其是古村古镇,在经济或商业利益驱动下的开发,使阅读这些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人数极大增加,狭小的空间堆积着垃圾,充斥着各种排放物现代一次性用品或白色污染越来越多。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人们并没有很好的对策。
上述矛盾或悖论,导致了”保护——开发——损(破)坏——再保护——再开发——再损(破坏)这样一个怪圈现象的出现。保护是为了开发而开发实际上招致了损(破)坏,损(破)坏又引起新的保护,并再次进入开发的序列。如何解决这一悖论是最为至关重要的。
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对策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矛盾,如果将之作为矛盾本身来处理,可能是一个永远也无法解决的悖论。原因是前者只看重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价值或形态的整体性、原真性保存换句话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追求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观、可持续的存在,而开发却看重投入的同时必须有所回报。因此,开发者常常会不期然地按照自己的理解和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尤其是近些年,几乎只有单一形式的旅游开发。作为一种经济的或商业的行为,追求利润率的最大化(包括政绩形式)已经是显性或隐性的主流态势。要改变这种趋势,仅仅从诸如全力保护加适度开发或科学保护加合理规划利用等等,是远远不够的。实际上,我们同样可以借全力保护或科学保护之名而行过度开发之实,原因是我们没有适度开发或合理利用的量上的标准更何况保护者常常就是实际开发利用的获利者因此,保护流于形式而开发却无法控制的现象到处可见。事实上,没有一个开发利用者会认为自己是属于过度开发或过度利用的。为此,我以为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悖论的最好方法就是跳出保护与开发直接关联的命题,换句话说,就是不能就保护谈论保护,也不能就开发谈论开发,即不能将保护与开发交由同一主体去完成和评价,而必须把保护与开发当成一种第三者的话语主题。或许,下述思考可以成为解开保护与开发这一悖论的钥匙:
1.国家和省级政府制订保护与开发的法律法规
有人会说,目前我们已经有了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确实,这没有错,国务院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条例和文件,有关知识保护的条例和法律可以为我们的保护与开发提供原则性的规范。问题是,这些法律法规没有针对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一些可能借开发之名而行过度开发利用之实的行为制定出规范主管部门、企业行为的行之有效的条文。换句话说,什么是合理利用度在哪儿?各个地方,尤其是利用的部门可能会依据国家的原则性规定做出不同的解释,从而使保护流于形式而让开发成了最终目的,使所有的保护最后都围绕着开发来进行。目前,有些省市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条例。浙江省也正在制订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条例,相信在这一点上会出台一些新的措施和规范。
2.实行分级所有的管理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国家或民族,换句话说是人民的宝贵财富,甚至也可以说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因此,从理论上说,所有的人民群众或公民都有享用它的权利。但目前,名义上是国家所有,实际上却被各个地方利益集团所控制的现象普遍地存在着,根据地方利益集团进行保护,尤其是根据地方利益集团进行开发性保护的现象也因此而普遍存在。所以,对现在笼统的国有方式进行一些改进或分级也就显得很有必要。我认为,像欧洲一些国家一样,进行所有制方式的置换或拍卖,把那些可以由地方政府、企业、社团及个人经营或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交给集体、企业、社团及个人将是可行的,国家只要在实行分级所有方面做一些规范和管理工作,出台相应的保护与开发条例,让分级所有人自主保护和开发即可。多样性的所有方式可以控制以少数利益集团为主导进行开发的现象,有助于让文化的多样性在多样性的保护与开发过程中还原其真实的生命力。
3.建立有效的评估监督机制
不管是对于国家的法律法规还是分级所有和管理,建立有效的评估监督机制都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它能有效地监督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和执行,另一方面,通过评估和监督可以使所有人强化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之间的认识,从而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两方面都做到有效和适度。评估机构可以是民间的,但必须通过国家的培训和考核认证;而监督机构则必须由有执法权力的国家部门来完成。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法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进行前期评估、中期评估和后期评估以及国家规定的不定期评估等方式,完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的科学认证,并将评估报告向一定范围的公众公布,让舆论参与监督的同时,由执法机构完成法律意义的最后监督,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科学性和有序性,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过度开发。
4.建立政府、民间公益性投入保护机制
这是一个从根本上防止过度开发和恶意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途径。政府纯粹从保护目的出发的投入和民间公益性的投入二者相结合,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做到完全的科学,并同时使开发也成为一种公益性的事业。这种方式目前在欧洲许多国家都已经存在,但有两个前提:一是政府的财政保证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充分信心和决心,二是民间公益性投入的机制和法律法规保证。我想,随着我们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程度认识的不断提高,这一天会很快到来。保护与开发是一对悖论和矛盾,虽然有时让人显得无可奈何,但只要我们从更广阔的视野、更高的层面和更独特的视角入手,相信还是有解决办法的。诚如俗语所说:”困难没有办法多。”我相信,通过我们的努力,不仅能让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代一代可持续地长久保存下去,同时也能让我们这些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个人或组织——不管是政府官员还是企业领袖,个人还是社团,获得政绩、利润和声誉,让世界变得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