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侗族古村落“建设性破坏”的调查与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
聚居在三省交界一带的侗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她来源于古越人的一支,因而侗族文化源远流长。千百年来,侗族人民凭借自己的勤劳和智慧,在改造自然的生产劳动中、在人与人交往的社会生活中,克服了本民族没有文字的局限,创造了自己民族光辉灿烂的文化。而且由于侗族一直聚居在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的大山区内,外来文化很少渗入,因而使得侗族文化至今得以较为完整的传承下来,整个侗族地区至今仍保持一种原真、古朴、自然、和谐之美,是人类不可多得的文化遗产。
侗族建筑是最具特色的侗族文化。侗族喜聚居,少的十几户、几十户,多则几百户、上千户住在一起,都是清一色的“干栏式”木质吊脚楼,形成了一个个依山傍水的村落。这些侗族村落不论是山脊型、山麓型,还是坪坝型,大多因地势而建,层层延伸、错落有致,充分体现了侗族“天人合一”的观念。村寨中,除了民居外还有鼓楼、寨门、井亭、古戏台、寺庙、祭祀坛、土地祠等,村头寨尾还有福桥(风雨桥)、路边的凉亭等大量的公共建筑设施。而且其中有很大部分是清代中期以前的侗族建筑。所有这些侗族建筑全用杉木穿榫构筑,不用一钉一铆,充分反映了侗族人民擅长于木结构建筑的特点和相当高的工艺水平,其精湛的工艺,优美的造型、独特的风格,既符合美学规律,又有很高的艺术欣赏价值。仅我县享有盛誉的“百里侗文化长廊”,就有堪称侗族建筑艺术杰出代表的鼓楼163座、寨门61座、71座、吊脚楼民居13000多幢、村寨之间驿道上的凉亭156座,形成了一个较大的古村落群。并且,其中的马田鼓楼、芋头侗寨古建筑群、坪坦河风雨桥(共9座桥)已经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横岭鼓楼、阳烂寨门已列为湖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还有多处市、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以这样说,每一个侗族村寨,就是一处侗族建筑的实物博物馆。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尤其是随着信息化、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侗族古村落的生存正面临着极其严峻的考验,“人为的建设性破坏”正在破坏着侗族村寨的和谐之美,使得一个个侗族村落面目全非。其主要表现,是古村落中乱拆乱建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少数村民不顾劝阻甚至无视法律的规定,不经批准在古村落中甚至在文物保护建筑控制地带内新建民宅;有些村民采用现代建筑材料对原有住宅进行改造,有的甚至在古村落中建起了土不土、洋不洋的新式民居,同原有建筑极不协调;有的为了扩建,随意侵占公共场地甚至把村寨中用于防火的池塘填平;电信、电力、广播电视部门的线路蜘蛛网似的乱牵乱拉,与整洁的侗寨极不相称;……凡此种种,使古村落的原有建筑风貌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
(二)原因分析
古村落是民族文化的载体。如上述问题不加以解决,民族文化将会随着古村落的消失而丧失殆尽。为此,笔者在这方面开展了一些调查,并就“保护”和“建设”这对矛盾存在的原因作出如下分析:
就客观方面来看,“人为的建设性破坏”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随着人口的增加,兄弟分家需要建房。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需要对原有住房进行改扩建或拆除重建。三是侗族地区是大山区,山多平地少,水田不准占,山地是承包的,且挖山怕滑坡,找宅基地比较困难,只好在原地拆除重建。据调查,仅100多户人家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芋头侗寨古建筑群”所在的芋头村,近十年内需要新建和改扩建住房的就有70多户。四是建筑材料的问题,侗寨内的老建筑大都是三层吊脚木楼,而现在山上高大的杉木已经不多,且树龄不长,房子的柱子和穿枋小了不稳、容易歪闪;而用现代建筑材料(砖、水泥等)不仅牢固,且便于改水、改灶、改厕,方便生活,还利于防火。五是民族文化保护的效益不能在短期内显现,不能满足人们尽快脱贫致富的愿望,因而不能调动人们积极参与民族文化的保护。
从主观方面来看,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少数村民的思想意识跟不上。其主要表现首先是法制意识淡薄,比如“老屋场(老宅基地)私有”的观念,增加了村寨建设规划的难度,导致了《国土法》、《文物保护法》的执法难;其次是旧的传统观念没能及时更新,比如旧制度下侗族聚居习惯形成的“恋团寨”观念,使得部分村民不愿离开故土到村子以外去建房;另外就是对于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一些村民更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另一方面就是我们的保护工作力度不够。首先是我们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保护民族文化重要意义的宣传还没有真正到位;其次是我们的民族文化保护工作,还没有找到既能很好地保护民族文化又不影响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路子;再就是我们目前的民族文化保护还处在专家学者和有识之士的呼吁上,还没有真正成为全社会的行为,因而农村的建设问题还没有得到规范;第四是执法的问题,执法难既有法制尚未健全的原因,也有执法力度不够的原因。
(三)对策建议
民族文化的保护事关民族的发展和共同繁荣,是历史赋予当代人的一项艰巨任务。尤其是在信息化、全球化的当今时代,各民族文化互相渗透的步伐正在不断加快,古代需要几百年甚至上千年才发生的融合过程,在当代几十年甚至十几年就可能完成。对此,我们要有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民族文化得以传承和发展。
首先,要打好古村落保护的人民战争
一个古村落就是一个小社会。要保护好古村落,就要动员该村落的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离开了全体村民的参与,古村落的保护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知情就是参与。要让全体村民都知道为什么要保护、保护什么和怎样保护。为此,要召开各种不同规模的村民群众参加的文化保护动员会、座谈会,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要摄录、印制或编撰反映当地民俗风情、人文景观、自然风光的电视宣传片、光碟、画册、文化丛书等,在当地进行巡回播放、展出,让群众知晓文化遗产,爱护文化遗产,引导广大村民群众积极参与民族文化的保护工作。要让大家明白,古村落的保护不是纯政府行为,而是与村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也不能*别人施舍,而*村民自己。侗族素来有着“热心公益”的传统美德,只要宣传工作到位,对于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事,是会得到大多数村民拥护的。
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代表的作用。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情况熟悉、联系群众密切,要充分发挥他们在制定规划中的决定作用、实施规划中的带头作用和动员群众中的纽带作用。
要经常举办全体村民参加的各种民族节会和民俗活动,使他们通过亲身体验增强民族文化的认同感,以调动他们投身民族文化保护的积极性。
同时,要加大《文物保护法》、《国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当地政府有关古村落保护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村民更新观念,遵纪守法。
其次,以人为本,“堵”、“疏”结合
古村落的保护区别于单个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的显著特点是,古村落作为一个小社会,其中贯穿着人的活动。人因其既得利益可以与古村落同在,也可以毁掉古村落。因此,古村落的保护应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性化保护。具体反映在处理保护和建设的关系上,就应该坚持“堵”与“疏”相结合。
就通道而言,“堵”就是要严格禁止在古村寨内新建现代建筑物。建设部门要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对每个侗族古村落制定出控制性详规,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未经批准、违反规划擅自新建有损古村寨风貌的建筑物,要依法责令拆除。同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制定乡村住宅基地管理办法,并会同建设、文物管理部门采取严格的审批程序,切实做好制止在古侗寨中乱修乱建行为的工作,确保古村寨及其附属建筑的原有特色和风貌。
“疏”是人性化保护的具体体现,就是要千方百计为村民着想,尽量满足他们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愿望和要求。对符合规划要求、不影响古村落建筑风貌的,应该允许其改建、扩建、重建或新建;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每个古村落的保护范围以外,通过调整划出一片建设用地,使之形成新的村落,以满足没有宅基地、使用现代建筑材料、恋团寨村民的建房需要(前面所讲的我县“国保”所在的芋头村,经国土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的调整后,在保护范围外另划了一片土地作为新村建设宅基地,可解决该村今后30年的建房用地);在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有关部门在帮助古村落规划进村行车道路等时,应尽量避开古村落中原有的公共建筑设施(如古石板巷道),以免造成新的建设性破坏;鼓励村民在不影响外观的前提下用现代建筑材料进行内部装修,以利改水、改灶、改厕和防火。
第三,加强对古村落非物质文化的抢救、挖掘、整理、保护
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是相辅相成的,二者互为条件,统一于古村落中。物质文化是古村落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非物质文化是古村落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条件。没有非物质文化,古村落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要注重古村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搜集、整理和保护。
就通道而言,一是要由文化部门牵头对侗族大歌、琵琶歌、芦笙舞、哆耶舞、侗戏等为代表的侗族民间歌舞戏曲进行搜集整理提升,指导乡村开展各种有益的文化活动,并会同教育部门做好民族传统文化进课堂的工作,培养传承人,以解决民族文化后继乏人、面临失传的问题。二是要由民族宗教部门牵头组织人员开展侗族宗教、信仰、伦理、道德、司法、节庆等众多民俗的研究和整理,积极开展各种民俗节庆活动,使民族文化得以传承发展。三是要由文化、卫生、民族、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侗族服饰、侗族医药、侗族饮食、各种工艺等民族民间文化进行充分挖掘和开发利用。四是要充分发挥现有民族文化传承人的作用,对其中为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者,各级政府要给予精神和物资的奖励。
第四,加大古村落保护的执法力度
加大执法力度,首先要健全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比如,我们国家虽然已经颁布了《文物保护法》,但相应的实施办法还没有出台,各级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也没能形成,县级没有专门的文物执法队伍,目前的文物执法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几个人苦口婆心地劝说,收效不大。因此国家应该尽快制定文物保护实施办法,各级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也应该尽快完善,使文物保护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加大古村落保护的执法力度,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执法机制。古村落的保护牵涉到社会的生产、生活包括民族、宗教、文化、国土、建设等方方面面,单*哪一两个部门的力量都是很有限的,必须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执法。要组建长年的联合执法队伍,把做思想工作和行政执法、为村民服务和开展执法结合起来。要做到事前介入,不要等到事后矛盾集中了才去执法甚至申请司法部门强制执行,这样往往会激化社会矛盾乃至影响社会稳定。
第五,加大对古村落保护的投入
古村落保护也好,新农村建设也好,都需要资金,需要投入。没有投入,古村落保护不好,新农村建设也搞不好。那么,资金从哪里来?我认为,古村落的保护经费应该从多渠道去筹集。
首先,财政的引导资金是必不可少的。这方面的资金主要是用于补助和奖励。除了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外,各级财政要对古村落保护和新农村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主要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的补助,尤其是前期的规划资金和启动资金,以及对古村落的保护、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的奖励资金,这些需要各级政府去筹集。
其次,要积极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古村落的保护。过去,先人们建设侗寨,那些高耸的鼓楼、横跨江河的福桥、漂亮的古戏台和寨门以及计算起来可以绕地球铺几圈的石板路,我们何曾听说过朝廷给他们拨过专款?但他们确实修起来了,并一直保留到现在。这还不是先民们有钱出钱、有物出物、有力出力的结果!侗族人民素来就有“热心公益”的传统美德,只要我们引导得法,过去能够做得到的,现在应该同样可以做到。当然,我县目前还是贫困县,农民的生活水平还很低,我们应当坚持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再次,要通过合理利用古村落的文化资源来筹集古村落保护的资金。这是资金筹措的一条重要渠道。保护就是为了利用,有资源不加以利用是浪费。当然,利用民族文化资源不仅仅是赚钱,她有多方面的功用。但是,如果我们能够通过民族文化的合理利用、适度开发来为更好地保护提供资金的支持,那又何乐而不为呢。因此,我们的古村落保护规划,不应该仅仅是为保护而保护的规划,同时应该是合理利用的规划。古村落一般都有其独特、浓郁的民族风情,适合旅游者们进行社会考察和体验生活;独特的生产生活用品和民族工艺品,往往倍受游客的青睐。因此,古村落民族文化的合理利用,大力发展旅游业应该是首选。我县“皇都侗族文化村”自1996年开始运作以来,虽然还处于初期开发阶段,但每年都引来数万游客,他们在那里消费购物,带动了那里经济的活跃和发展,村民提高了收入,所在的四个行政村也有了提留。然后他们从提留中拿出一部分来兴办公益事业,基本上形成了良性循环。如果我们所有的古村落都能如此,那么,我们的古村落保护就好办多了。
这里还有一点要说的是,适度开发必须让全体村民参与,使他们在开发中受益,这样才能进一步调动村民保护民族文化的积极性。
2007年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