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将乡村振兴列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的重要战略之一,明确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
这是中央首次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体现了对乡村历史地位和意义的科学定位、对乡村发展现实的研判和把握、对未来三十年乡村发展蓝图的战略性规划,不仅将有力地指导解决“三农”问题,更将在乡村衰退这一全球共同的挑战中守护中华民族的乡村文明之根,在持续、平衡、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描绘未来三十年美丽乡村新格局
乡村振兴战略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业农村农民的建设与发展思想一脉相承,是关怀生产生活、关注文明文化、关切民族命运意义上的发展战略,描绘了未来三十年美丽乡村的新格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提出了一系列战略性的理念、论断和举措,从根本上强调乡村文明是中华民族文明史的主体,村庄是这种文明的载体,耕读文明是我们的软实力。从中华民族历史与文化的高度,深刻阐释了乡村的文化意义,明确了决定中国乡村命运的乡村地位,强有力地扭转了以狭隘的经济主义思维判断乡村价值的认识,对乡村文明的传承、文化载体的续存乃至中华民族精神家园的回归与守护都发挥了及时而长远的作用。正是在磅礴的历史文化视野观照下,在精神追求、文化传承的意义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富有诗意的“记得住乡愁”的城镇化思想。乡愁是民族的精神归属,乡愁的源头在乡村,所以从文明文化的本体上,2014年中央提出,“创新乡贤文化,弘扬善行义举,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和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家乡建设,传承乡村文明”;从文明文化的生态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城乡一体化,建设美丽乡村,是要给乡亲们造福,不要把钱花在不必要的事情上,不能大拆大建,特别是要保护好古村落。强调搞新农村建设要注意生态环境保护,注意乡土味道,体现农村特点,保留乡村风貌,坚持传承文化,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正是从更深层次的文明和文化意义出发,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协同一体的,是综合生产生活、自然禀赋、文化传统、制度体制的蓝图。
乡村振兴战略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应对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以及经济、民生一系列方略有机契合、紧密相关。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其中的不平衡不充分包括城乡差距,正所谓“中国人口多、底子薄、发展不平衡仍是基本国情,农村就是这一基本国情的最大实际”“只要乡村在中国发展的根性地位不变,‘乡村兴则中国兴、乡村衰则中国衰’的规律就不会变”。习近平总书记一贯强调“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强调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从发展全局看,乡村振兴战略是国家优化结构、增强动力、化解矛盾、补齐短板上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十九大报告就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做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包括“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一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持“稳中求进”的定心丸,还有与“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科学论断紧密相关的农村发展导向,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系统的民生理念统筹下,实现的是农业基础稳固、农村和谐稳定、农民安居乐业的美好图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农村是我国传统文明的发源地,乡土文化的根不能断,农村不能成为荒芜的农村、留守的农村、记忆中的故园。乡村振兴战略是乡村的振兴,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土壤和种子的守护,在我们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的历史上有重要意义。
“乡村振兴”战略下的城乡互补,是留住乡村文化根柢、保留乡村文化源的互补,是保护和激发乡村文化活力的发展举措。从这些年的乡村调研的情况看,无论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还是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乡村发展的基础和机遇往往在于富有特色的乡土文化。乡土手艺、民俗礼仪、民居建筑等是振兴发展的历史文化财富,其中包含民间的创造智慧,蕴含优秀的地域精神,维系和凝聚着我们民族的集体记忆,是乡村振兴的文化生产力。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下,我们要进一步形成乡村的文化自觉,坚定乡村的文化自信,更深刻地理解“乡村振兴”战略的人文关怀、人文情愫和文化使命,扎扎实实去探索和践行。
城市与乡村是一个有机体,二者均应实现可持续发展、相互支撑。通过建立城乡融合的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将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繁荣富强、农民安居乐业,实现乡村文明与城市文明的交融互补,在生产发展、生活幸福、文化繁荣的基础上迎来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本文刊登于《中国政协》201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