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条例》提出,实行分类保护制度,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和存续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记忆性、抢救性、生产性和整体性等不同保护措施。
昆明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条例》的制定将进一步推动全市非遗保护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提升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根据分类保护的要求,昆明将对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代表性项目,实行记忆性保护;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实行抢救性保护;对存续状态较好,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集中、民居建筑特色鲜明并具有一定规模,传统文化形式和内涵完整、自然生态环境较好的村镇、街区或者其他特定区域,设立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整体性保护。
同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非遗保护工作的领导。注重体现地方特色,对少数民族地区开展非遗保护工作给予重点扶持,鼓励、支持建立街区型、庭院式非遗保护传承基地、传习馆(所)和专题博物馆,鼓励、支持依法开展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提高非遗的影响力。鼓励和支持非遗产品的开发和创新、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并依法予以保护。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非遗代表性项目符合文化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可以使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注重发挥传承人作用。鼓励和支持本市的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跨区域设立传承场所,依法开展传承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活动,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推进非遗成果的数字化和社会化保护。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实施数字化保护,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同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收藏、展示、捐赠、资助、志愿服务以及开发文化产品等方式,依法参与非遗保护,努力实现非遗保护、利用、传承的社会化。
《条例》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 茶志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