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社图发〔2007〕14号
为规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确定并发布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图形标识(见附件3)。
第三条 文化部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权利人。文化部授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及其使用进行保护和管理,维护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权利人的权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加强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式样和颜色用于相应场合,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样式。